台灣社會高齡化的結果,使得退休的銀髮族也成為消費主力,不過卻爆出高齡消費者,海外旅遊要加價的不合理條款。今(100)年1月15日年已70歲的林先生與友人前往燦星旅行社報名參加泰國旅遊行程,雙方簽訂合約後,燦星卻以林先生超過65歲、消費能力恐有不足為由,要求加收4千元。

  當時,林先生曾向燦星反應契約中並未載明65歲以上要加收費用,門市人員也未告知要付這筆額外支出,但燦星卻以網站條例中已註明相關規定為由,要求如期參與行程,否則將連同5千元定金一併沒收,且須賠償旅遊費用的百分之30,聲寶服務站,作為任意解約的代價。

  儘管最後林先生同意多支付1千元,並如期出發旅遊。但消基會董事長蘇錦霞認為,燦星未於旅遊契約中明訂超齡加價的規定,事後才向消費者強制加收的做法,明顯違反消保法第17條的規定,旅行業不得於旅費之外,變相或額外加收費用,且契約未記載的內容,均可視為無效條款。

  蘇錦霞進一步說明,由於燦星主張網站上有公告超齡加價的資訊,若消費者以網路下訂,台南幼兒園,則契約效力成立,然而林先生是親洽門市簽約,根本不會看到網站內容,明顯有不合理之處。另外,廣告招牌,消費能力遭質疑的林先生,是銀行經理退休,事後到當地的消費金額破萬元,顯然旅行社在旅客經濟能力的判定上有問題。

  消基會提醒,為了保障自身權益,消費者應於簽訂旅遊契約前,要求旅行業者提供審閱期間,歌林服務站,並請對方說明包含與不包含費用,高雄搬家,待清楚契約內容後再簽約、支付訂金,出發後若發現行程與廣告內容不符,則可先蒐證以作為事後要求賠償的依據。

  針對這項爭議,燦星回應表示,旅客消費能力的判定,以及加收費用非旅行社所訂,而是泰國專門接待台灣旅客的地接社,所祭出的報價規定,寵物食品,因為當地認為24歲以下、65歲以上的遊客消費力有限,因此以差別定價方式來彌補經濟收益。

  燦星進一步指出,目前只有泰國旅遊有此規定,國內其他旅行業者大多遵照該作法,只是操作手法可能有所不同。事實上,日立服務站,加價規定也有例外,鐵皮屋,如果加價人數低於單筆訂單總人數的一半,可代為吸收這筆費用,不會另向消費者索取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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