中國時報【王己由/台北報導】

林志玲因連續漏報3年綜合所得稅,遭台北市國稅局追繳欠稅案,最高行政法院25日駁回她的上訴,兼職,判她應補繳684萬多元,外遇

提起抗稅官司的林志玲,原本被國稅局另裁罰135多萬元的漏稅罰款,法院認為她沒有違反誠實申報的義務,改判不必繳納罰款,徵信。北市國稅局以她漏報民國92到94年度薪資所得1732萬7638元,app,在98年要求補繳684萬4433元綜所稅,並處漏報稅款0.2倍的罰鍰135萬1850元,她不服提起訴願遭駁回,信貸,再提起行政訴訟,礁溪溫泉。台北高等行政法規去年判決她免繳漏稅罰款,須補繳稅款684萬多元,房貸,她不服判決上訴,昨被最高行政法院駁回,日文翻譯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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